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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为公司借款,妻子系股东要担责吗?
       被告李先生为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妻子齐女士系股东。2017年,因公司周转需要,被告李先生、某公司于2017年先后陆续向原告白某借款4次,共计借款720万元。事后,被告李先生偿还了借款80万元。2020年8月31日,双方经对账,被告李先生出具《对账单》一份,确认剩余借款为640万元。因未按约还款,原告白某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先生、齐女士及某公司共同偿还借款640万元及利息。
       丈夫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妻子系股东。为公司经营,丈夫以公司和个人作为借款人,向他人借款,这笔债务,屯子要担责吗?
       答案是系夫妻债务,应担责。法院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具体到本案,该借款用于公司经营;被告齐女士系李先生之妻,且为公司股东。虽其未参与借贷,但该借贷行为使齐女士从公司产生经营中受益,经营该公司的所得收益已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故案涉借款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另外,借条加盖公司公章,且实际用于公司经营,故某公司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发布日期:[2021-03-23]  共阅[166]次  〖打印此页〗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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