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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人不还款,使用质押车辆损失谁担责?
       2017年12月5日,张女士因未还清所借的10万元钱款,而向陈先生出具了借条,载明:“现张女士自愿用自家江铃牌汽车作抵押,一个月内还清取车,否则张女士需完善一切手续,车辆将由陈先生处理”。同日,张女士将涉案车辆交付陈先生。后张女士向陈先生偿还部分款项,但仍欠下2万元。经了解,出质的车辆竟违章18次。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陈先生支付占有该车期间的使用费6万元。
       出质人违约未按时还上款,质权人一气之下,擅自使用了出质车辆,造成损失谁担责?
       答案是应由质权人陈先生担责。法院认为,质押合同存续期间,陈先生负有妥善保管出质物的义务,未经出质人同意不得使用出质物,擅自使用出质物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张女士举示的证据,足以认定陈先生在质押期间实际使用了质押车辆,参照家用汽车折旧的相关规定计算,法院酌情确定陈先生赔偿擅自使用质押车辆造成的损失1.3万元。


发布日期:[2021-03-23]  共阅[73]次  〖打印此页〗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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