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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走父母未尽责,老时子女拒不赡养吗?
       杜太太有一对儿女,但在1987年,即在儿女尚未成年时,因夫妻感情恶化而选择出走。在丈夫去世后,即在2014年,杜太太回到家中。后经调解,其暂住在儿子那,后又处出打工。直至2020年6月,杜太太身体不佳回到家中住院。出院后,儿子将其扫了门外,最后只好暂住女儿家中,但又遭到女婿的反对。无奈之下,杜太太遂将儿子和女儿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支付赡养费和相应医疗费。
       年轻时远走他乡27年,未尽到为人母的责任与义务,到老时要求赡养费,子女可否对其拒绝赡养?
       答案是否定的,不可以。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对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儿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本案原告杜太太身为人母,因与丈夫感情不和,就置年幼的儿女于不顾,多年不闻不问实属不该,但对二被告毕竟有生育抚养之恩。同时,原告已年逾七旬,身患疾病,不具备正常劳动能力,可行使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两被告身为子女,应当履行各自的赡养义务。综合当地消费水平及两被告收入情况,最后法院遂作出判决,判决二被告每月各向原告支付赡养费400元,并共同承担杜太太的医疗费用。

发布日期:[2021-02-22]  共阅[75]次  〖打印此页〗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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