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律师简介 合同范本 民事法律 司法解释 理论研究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首席律师

领衔律师团队:
经济纠纷    刑事辩护
民间借贷    法律顾问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债务债权    房产工程
预约热线:13396542333(微信同号)

联系我们

地址:黄姑山路29号颐高创业大厦809室
联系人: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
电话:
手机:13396542333
Q Q:
邮箱:1499671749@qq.com
网址:http://www.zj4q.com

 理论研究
杭州律师 > 理论研究 >
顺路送醉酒女回家,对方受伤谁担责?
       今年年初的一天晚上,林女士与朋友在一酒吧饮酒。次日凌晨,其准备返回住处时,刚好遇到该酒吧保安李先生下班骑二轮电动摩托车经过,林女士便搭乘李先生车辆。行至离林女士居住小区约50米道路拐弯处时,林女士下了车。凌晨3时许,其因脚痛拨打急救电话,入院治疗,病历载明:“入院初步诊断:右内外后踝骨折。住院花费近3.5万元。后经鉴定,林女士右内外后踝骨折为十级伤残;误工、护理、营养期分别为180日、60日、90日,均从受伤之日起计算。出院后,林女士认为李先生骑电动车时速度过快,致其右脚骨折,故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共近26万元。
       保安顺路送醉酒女回家,本是好心做善事,但不料对方脚出现骨折,要高额索赔,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就本案来说,答案是否定的!法院认为,在车辆右拐没有摔倒的情况下,以常人认知的电动车的行驶速度,从常理上分析,导致林女士受伤后右内外后踝骨折的可能性极小。林女士陈述自己上车,而李先生抗辩称是林女士从酒吧被两个朋友架着走和被扶上车,双方对此各执一词,但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林女士在电动车行驶过程中受伤的事实真伪不明。林女士主张李先生侵权,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搭乘李先生所骑电动车过程中受伤,以及李先生未尽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林女士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法院作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发布日期:[2021-02-22]  共阅[122]次  〖打印此页〗 返回列表
首页 关于我们 律师简介 合同范本 民事法律 司法解释 理论研究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手机:15957139111 邮 箱:149967174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