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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不能!还能要回冷冻胚胎吗? |
马先生与刘女士系夫妻关系。2016年,刘女士在一医院实施采卵手术。医院为二人成功配型两枚胚胎,并以冷冻技术保存在医院。后因刘女士年龄已逾50岁,无生育能力,再无法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马先生夫妇认为其与医院订立的医疗服务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而两枚冷冻胚胎对其具有精神和情感上的价值,故主张解除与医院冷冻胚胎保存协议,并要求返还两枚冷冻胚胎。
以胚胎返还之后可能产生法律和伦理风险,拒绝还返,能否获得法律支持?
答案否定的。法院认为,两枚冷冻胚胎是马先生夫妇精子、卵子结合而产生的,含有两原告DNA遗传信息。尽管人体胚胎的法律性质尚无定论,但不能否认两原告在生命伦理上与两枚胚胎具有最密切的联系,是理所当然的权利人,享有保管、处置胚胎的民事权益。原告与医院订立医疗服务合同是为了完成胚胎移植,实现生育目的。而原告刘女士现无生育能力,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所以用于胚胎移植的涉案两枚胚胎应当交由其权利人保管和处置。基于可能存在的风险而否定原告的正当权利主张,就法律或法理而言,缺乏充分的理由。但原告在取得涉案胚胎后,不得使用胚胎从事代孕等违背伦理道德、损害公共利益的医学活动,两原告明确表示知晓相关法律后果,并承诺遵循法庭的告诫。据此,法院遂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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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2-22] 共阅[160]次 〖打印此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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