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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再婚父亲与生母合葬,是孝敬还是侵权?
       1970年老王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王先生,后妻子去世,被安葬在老王的老家。1991年5月老王与原告李老太太结婚,并生育一女王女士。2019年3月,老王去世。后三人因老王骨灰安葬地点产生分歧。后经调解,2019年3月末,王先生向李老太太承诺“将父亲安葬于生母坟旁,并在父亲坟另一侧留出继母百年之后安葬位置”。随后,在其生母坟墓旁边,王先生将父亲骨灰安葬于此,并将新墓与旧墓“圆”成一个新墓头。李老太太认为,王先生将老王与前妻合葬,损害其作为老王配偶的合法权益,故将王先生诉至法院。
       父亲再婚老去,儿子将生父母“合葬”,是孝敬还是侵权?
       答案是损害继母作为配偶的人格权,属于侵权行为。法院认为,逝者骨灰具有一定的人格属性,是逝者配偶、子女等亲属对逝者寄托哀思和怀念的载体。逝者老王是王先生、王女士父亲,也是原告配偶,三人对老王骨灰均有管护、瞻仰、祭奠等权利。王先生出具承诺书,实质为承诺暂不将老王与其前妻合葬。但其违背该承诺,将其父亲与生母“合葬”,损害了李老太太人格权益,应当向李老太太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李老太太诉请王先生向其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还诉请被告停止侵害,作出有效补救措施,鉴于逝者老王骨灰安葬事宜已全部完成,且不违反我国殡葬制度的相关规定,故该项诉讼请求有违民俗及殡葬制度,不应支持。据此,法院遂判决王先生就生父母合葬事宜向原告作出书面的赔礼道歉,具体书写内容以法院审核为准。


发布日期:[2021-02-01]  共阅[80]次  〖打印此页〗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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