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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出去的钱,有欠条法律为何不支持?
       2008年5月31日,陈先生因经营需要向好友王女士借款430000元,约定3年内还清。然而,因经营善陈先生未将钱还给对方,王女士念故友之情而未给对方施加太多还款压力,虽然其亦曾向陈先生要过这笔借款,但对方以各种借口一拖再拖。今年10月,因手头紧张而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陈先生归还本金及利息。
       有借条这样的铁证在手,就能把对外出借的钱要回来吗?
       答案是要不回来!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借款约定了还款期限,借款期限为3年,因此陈先生最迟2011年要还清借款,而当陈先生没有履行约定时,根据当时法律规定的诉讼时间为两年,故其应该在2013年内就要对陈先生进行起诉,但其因为种种原因,并没有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抗辩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需对时效期间内发生的中止、中断情形提供相关证明,而原告王女士提供不出任何自己期间催讨的有效证据,据此,法院遂作出驳回原告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在此提醒:债权人要在约定的期限内行使权利,否则可能存在权利过期问题,丧失胜诉权。



发布日期:[2021-01-14]  共阅[61]次  〖打印此页〗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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