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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未付抚养费,另一方能否拒绝探望?
       郑女士和张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女。因婚后感情不和,多有争执,2017年12月5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由张先生直接抚养,郑女士每月给付抚养费660元。离婚后,张先生以对方未支付抚养费为由,拒绝其探望孩子。郑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前夫张先生协助其每月探望女儿2次。
       离婚后,孩子母亲未支付抚养费,另一方能否以此拒绝对方行使探望权?
       答案是不可以的,对方仍有探望权。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应充分考虑子女的需求,不能给子女的身心健康带来不利的影响。郑女士作为母亲,有探望女儿的法定权利,且探望权的合理行使能够加强母女之间的亲情交流,使子女获得父母的完整关爱,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因此,未支付抚养费并非是阻止探望权行使的正当理由,故对原告郑女士的合理探望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具体探望方式,应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确定,考虑到孩子身心健康,给其一个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郑女士的探望次数不应过于频繁,以叁个月探望一次为宜。




发布日期:[2020-09-23]  共阅[191]次  〖打印此页〗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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