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律师简介 合同范本 民事法律 司法解释 理论研究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首席律师

领衔律师团队:
经济纠纷    刑事辩护
民间借贷    法律顾问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债务债权    房产工程
预约热线:13396542333(微信同号)

联系我们

地址:黄姑山路29号颐高创业大厦809室
联系人: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
电话:
手机:13396542333
Q Q:
邮箱:1499671749@qq.com
网址:http://www.zj4q.com

 理论研究
杭州律师 > 理论研究 >
游客偏离游览路线受伤,景区应否买单?
        五一期间,原告盛某进入一森林公园游览。在游览过程中,其独自一人偏离景区设定的游行步道,因迷路跨越景区外多个山头,后因天黑坠落受伤。期间,盛某曾报警,但后因手机没电而失联。接到报警后,旅游公司及派出所等相关部门组织200余人次开展大面积搜寻,终于在第四天找到原告,并将其送至医院治疗。后经鉴定,原告构成九级伤残。出院后,盛某将旅游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
       游客偏离景区游览路线受伤,景区应否对此买单?
       答案是景区无责。法院认为,被告景区,即旅游公司在门票中标明了游览线路,在景区内多处树立了警示标志和景区游览图,其已经履行了对旅游者的告知、警示义务。且报警后,被告当即组织各方资源进行大规模搜救,并及时送往医院救治,因此景区管理者已尽到了对原告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原告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进入景区游览后,其应当注意阅览游客须知和游线导示图,并按照导示图显示的游览路线进行游览,但其并未这样做,并导致其跌落受伤,损害是由其擅自走出游行步道、跨越景区游览范围直接造成的,因此其对自己损害的发生具有认知上的重大过错,行为上也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因此,其应对自己的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责任。据此,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发布日期:[2020-09-23]  共阅[78]次  〖打印此页〗 返回列表
首页 关于我们 律师简介 合同范本 民事法律 司法解释 理论研究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手机:15957139111 邮 箱:149967174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