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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公章借私款,公司应否为此买单?
        2018年,刘某夫妇从朋友处听闻甲公司要建一养老院,原董事长姜先生以董事长名义自称,如能为公司筹集资金,公司付息,到期不还,将能分到两间房屋。刘某夫妇深思后拿出仅有的40万元,来到公司,将款项借给甲公司。姜先生以公司名义(加盖公司公章)与刘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姜先生在担保人处签字。最终养老院未建成,亦未还钱。刘某夫妇找到公司要求还款,但对方法定代表人称,刘某签订合同系其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无奈,刘某将甲公司、姜先生一同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连带给付其借款本息。
       公司前法定代表人,用公司公章向他人借款,公司应否对此买单?
       答案是公司要担责,构成表见代理。法院认为,姜先生虽不是甲公司的现在的法定代表人,也没有代理权,但姜先生持有甲公司的公章在该公司的办公室与刘某订立合同,姜先生自称是甲公司的董事长且曾担任过法定代表人,合同相对人刘某有理由相信姜先生有代理权,姜先生的无权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甲公司应受借款合同的约束,承担还款责任。姜先生按约应承担保证责任,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姜先生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该院据此判决甲公司、姜先生对上述借款的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温馨提示,公司一定要注意保管好公司的印章,否则可能要对此买单。





发布日期:[2020-09-23]  共阅[138]次  〖打印此页〗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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