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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昌江黄鸿发特大涉黑案及“保护伞”案一审宣判
        1月13日上午,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黄鸿发涉黑案及其“保护伞”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黄鸿发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16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黄鸿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被告人黄应祥、黄鸿金等187人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至一年不等刑期。
  对原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委常委、公安局局长麦宏章、原昌江副县长周开东等7名“保护伞”,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二年半不等刑期。
  上世纪八十年代末,黄鸿发家族在昌江作风蛮横,逞强争霸,恶名初显。1991年,黄氏家族开始在昌江开设赌场,1995年为打击竞争对手,垄断地下赌场,黄鸿发组织、指挥林某等人故意伤害姜某某致其重伤,至此,黄鸿发黑社会性质组织正式形成。
  该涉黑团伙为牟取暴利,通过开设赌场、非法采矿、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大肆敛财,对昌江地区的赌场、铁矿、混凝土、石场、砂场、废品回收、娱乐场所、农贸市场、啤酒销售、烟花爆竹、土建工程、摩托车销售、典当行、驾校等多个行业、领域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该组织利用在当地的强势地位,“以商养黑”“以黑护商”,通过十几个经济实体攫取20余亿元的巨额非法收益,用于支持组织的运行、发展。
  该涉黑团伙严格对内管理,形成明确的组织纪律和活动规约:组织成员必须服从黄鸿发、黄鸿明、黄应祥、黄鸿金的命令,不得挑战黄氏家族的权威,违者给予开除、赶出昌江地区等惩戒;非法收益由组织者、领导者掌控并分配,组织成员未经允许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组织成员按行业进行管理,下级服从上级。
  该涉黑团伙长期在昌江地区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大量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导致2人死亡、2人重伤、13人轻伤、5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造成昌江地区人民群众极大的心理恐惧,致使大量被害人不敢报案。
  此外,为寻求非法保护,黄鸿发涉黑团伙以非法收益拉拢、腐蚀政府职能部门及政法机关领导干部充当“保护伞”,导致该涉黑团伙在昌江地区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长期未被打击处理,严重干扰、破坏了昌江地区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经营、生活秩序,破坏当地政府及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该案经海南一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并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当庭提出上诉。



新闻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日期:[2020-02-26]  共阅[120]次  〖打印此页〗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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