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0日,上海金融法院正式成立在黄浦江畔,吸引了国内外无数目光的聚焦,中国金融审判步入了崭新的时代。
由于是国内第一家,没有先例可寻。金融裁判能力是金融中心地位的强有力支撑,没有金融裁判能力,就不可能有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上海金融法院承载着上海金融中心的梦想。放眼全球,伦敦、纽约、东京,金融裁判能力,是确保其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基础。
上海金融法院与国外专家、学者进行学术交流,苦炼内功,采用“大统小分、一专多能”的随机分案机制,创建“1+3+3”的专业化审判机制。作为试点集中管辖涉科创板案件的专门法院,在制定《实施意见》前,上海金融法院专门成立了服务保障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深入学习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相关规则,主动走访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保护机构等单位,多次举办系列讲座和调研座谈会,充分了解司法需求。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已经进入冲刺阶段,我们必须具有现代化的审判思维、国际化的司法视野和专业化的知识能力,上海金融法院的每一个人都将为此全力以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推进国家金融战略实施,健全完善金融审判体系,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和金融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特作如下决定: 一、设立上海金融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庭的设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金融案件的类型和数量决定。 二、上海金融法院专门管辖上海金融法院设立之前由上海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管辖案件的具体范围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 上海金融法院第一审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三、上海金融法院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监督。上海金融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四、上海金融法院院长由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上海金融法院院长提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五、本决定自2018年4月2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2018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6次会议通过, 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 为服务和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进一步明确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具体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一)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 (二)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 (三)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 (四)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五)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 第二条 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 第三条 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第四条 当事人对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 第五条 当事人对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六条 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在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